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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診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醒,除了符合規定可免暫繳的營利事業,記得如期完成暫繳申報。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整理營利事業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之情形如下:1.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2.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5.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6.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7.營利事業以其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該分局再次提醒,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應在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加計利息(10月31日前補報繳,自10月1日至補繳日,按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逾10月31日仍未繳納,由稽徵機關核算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發單補徵;若逾開徵限繳日仍未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且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55,555元〔50,000元÷(1-10%)〕辦理扣繳,扣繳稅額5,555元(55,555元×10%)應於次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房東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甲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務必多加留意相關規定,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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